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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应尽快步入阳光地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07:3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私募基金高端人士云集深圳呼吁私募基金应尽快步入阳光地带希望在监管、税收等方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证券时报记者  刘云  格斯

  本报讯  2007(首届)中国私募基金高峰会3月24日在深圳召开。包括国内多家知名私募基金负责人、法律界人士和政府官员在内的近300位业内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与会专业人士均表示,中国大力发展私募基金的条件已成熟,私募基金立法指日可待。

  私募基金阳光化成焦点

  由于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无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由此,私募基金“阳光化”成了此次会议的主要论题之一。

  鼎晖资本创投合伙人王树在会上透露,国家发改委已开始了私募基金立法的课题研究,相信相关法规出台应该不会太漫长。

  “私募基金完全是合法的,并无必要颁布制定一部私募基金法。” 就在大家正在为私募基金合法化寻找出路之际,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刘震国一语惊人。他指出,翻阅现行所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发现一条关于私募基金禁止性条款。同时,关于私募基金相关规定已经散见各个部门法当中,私募基金已经有法可依。比如公司法为设置公司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基础,合伙法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还有

证券法、信托法等等。

  看好公司制私募基金

  德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沈宏山指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已经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发展和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应鼓励私募基金选用公司制的组建模式。

  他认为,中国目前发展私募股权的法律环境已经全面成熟,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都没有大的法律障碍,私募基金应该全面推行。目前中国私募基金的组建模式有三种:契约式、有限合伙式与公司制。尽管这三种形式在法律上都有法可依,但在这三种模式当中,最值得鼓励的还是公司制。

  比如,契约式最容易触及法律高压线,很有可能会变成非法集资;合伙制一直不是我国组织形式的主流,有限合伙在我国更是一个新鲜事物。投资者完全理解这种组织形式需要一个时间。而公司制的法律环境相对更成熟,公司制借鉴了西方政治体制三权分立原则,是人文历史上最为科学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也是我国广大投资者最为熟悉的制度。2005年我国公司法进行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在降低成立门槛、授权制度、取消对外投资限制和强化股东自治原则等方面均为私募基金股权创新提供了广阔空间。

  建立配套制度规范管理

  “尽管私募基金合法,但尚需要规范。”刘震国指出,首先监管层面应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规则,以约束引导证券私募基金的发展;其次,在管理层面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应当有所区别。

  中信创投研究员周龙华指出,首先,监管部门应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认证。其次,私募基金应该同公募基金一样实行账户监管。第三,应对私募基金进行备案,以使市场做到灵活性、个性化。

  除此之外,与会代表还呼吁应该尽快改革我国相关税收规定。沈宏山表示,中国私募基金鲜有采用公司制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税收政策。同是私募基金,采用公司制与采用其他形式的税负完全不同,使很多人放弃了原本已经非常成熟、科学的公司制,选择法律还不是很规范的契约制。因此,应尽快改革我国相关税收规定,实行税收抵扣,避免税负不公平。

  加强诚信建设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私募基金行业各参与者诚信与否,已直接关系到私募基金行业生存发展。晓扬投资总经理周洪兵表示,私募基金各参与主体应把诚信视为自己的生命。只有树立诚信为本良好品德,私募基金行业才能健康发展。

  他建议,首先私募基金应制定严格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形成了良好的防火墙、相互制约机制,同时加强团队的诚信建设。第三,鼓励私募基金管理者在基金中持有份额,基金经理将自身的资产投入到基金中是一种与投资者风险共担的模式;第四,应对投资者进行资格认证,希望建立一个直接发展私募基金的中介机构。第五要培育一些独立的咨询机构,这些咨询机构站在中立角度,可减少客户购买的盲目性。使得水平高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能够得到公平评价。第六,希望有一个行业引导私募基金诚信建设,加强大家的自律,以及减少不诚信的事件发生。第七,建立并保持规范的私募基金披露制度。

  ————链接———

  ●有调查显示,截至去年6月底,活跃在国内证券市场的私募性质的基金规模已经超过6000亿元,估计目前私募基金总规模已达1万亿元左右。

  ●目前,国内已经“阳光化”的信托类私募基金主要有两种类型———结构性产品和不保底加分成的信托

理财产品,即所谓的“上海模式”和“深圳模式”。其中,以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华宝信托旗下产品为代表的“上海模式”对私募机构而言意味着高风险高收益,私募机构需要按比例投入资金作为或有亏损的“弥补金”,但如果获得超出预期的收益,则私募机构可以获得绝大部分的超额收益;以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平安信托旗下产品为代表的“深圳模式”则采用与投资者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模式,更加接近于公募基金的运作模式。

  观点撷英

  德恒律师事务所 刘震国:私募基金完全合法,但尚需规范

  美国晨星公司亚太区总裁 田劲:希望我们一起推动私募基金的阳光化

  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总裁 阎峰:国内优秀基金经理潜力因为体制原因能力未发挥

  上海景林

资产管理公司合伙人 郑伟鹤:除了赚钱,还应跟公司一起创造价值

  德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沈宏山:鼓励私募基金选用公司制

  晓杨投资总经理 周洪兵:私募基金各参与主体应把诚信视为自己的生命

  上海睿信投资董事长 李振宁:大力发展私募基金的条件已经成熟

  敦煌国际独立董事 王德全:从投资第一天就要想怎么退出去

  中信创投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周龙华:私募基金发展和监管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红杉资本(中国)投资基金合伙人 周奎:推动私募基金不断发展投资能力和产业合作

  磐天中国资本董事合伙人 吴克忠:SPAC能使证券市场基金有机会投资私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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